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4-11-19
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退耕还林管理
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退耕还林管理部分(试行)
一、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或者克扣补助粮食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据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折合现金1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折合现金总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当事人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折合现金达到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折合现金总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当事人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金和粮食折合现金达到2000元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标准: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折合现金总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