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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森林植物检疫病虫害防治管理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4-11-19


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森林植物检疫病虫害防治管理

 

 

 

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森林植物检疫和病虫害防治管理(试行)

 

 

 

  一.对“未依照规定办理检疫事项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1、《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疫区内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严禁运出疫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出疫区的,必须报经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调出省外的应经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七条:“从外地调入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再次调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的,应重新办理植物检疫手续。”

 

3、《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检疫事项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从外地调入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再次调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未重新办理植物检疫手续,尚未发现疫情的;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尚未发现疫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从外地调入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再次调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未重新办理植物检疫手续,发现疫情,能够及时扑灭,尚未引起疫情扩散的;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发现疫情,能够及时扑灭,尚未引起疫情扩散的;或者未经批准从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疫区内运出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尚未引起疫情扩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从外地调入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再次调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未重新办理植物检疫手续,引起疫情扩散的;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引起疫情扩散的;或者未经批准从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疫区内运出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引起疫情扩散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编号、封识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编号、封识的;

 

……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编号、封识的,尚未引起疫情扩散的。

 

处罚标准:没收非法所得,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涂改、买卖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编号、封识的,尚未引起疫情扩散的。

 

处罚标准:没收非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伪造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编号、封识的;或者转让、涂改、买卖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编号、封识,引起疫情扩散的。

 

处罚标准:没收非法所得,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未按照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1、《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实施检疫:

 

(一)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运出县级行政区域的;

 

(二)列入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施检疫名单的植物、植物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

 

(三)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可能受疫情污染的。”

 

2、《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扣留、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持有有效植物检疫证书,证书载明数量低于实物数量10%以下,未发现疫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持有有效植物检疫证书,证书载明数量低于实物数量的10~20%,未发现疫情的。

 

处罚标准:扣留实物,并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持有有效植物检疫证书,证书载明数量低于实物数量20%以上,或者无植物检疫证书实施调运,未发现疫情的;或者持有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检疫检查发现疫情,能及时处理,未造成疫情扩散的。

 

处罚标准:扣留实物,并处以 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4、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持有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检疫检查发现疫情,未及时处理,造成疫情扩散,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无植物检疫证书实施调运,发现疫情的,尚未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销毁实物或者责令改变用途,并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未按照规定隔离试种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1、《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按要求在确认的地点进行隔离试种,试种期满,未经省植物检疫机构认可而分散种植,未发现疫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不在省植物检疫机构确认的地点进行隔离试种,或者擅自改变确认的隔离试种地的条件,达不到隔离要求,或者隔离试种时间未达到要求,尚未发现疫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未按要求隔离试种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引起疫情扩散的。

 

处罚标准:处以4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对“未按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1、《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未经检疫用于生产,未发现疫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未经检疫用于生产,发现疫情,经及时处理,未引起疫情扩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未经检疫用于生产,引起疫情扩散,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六、对“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的;

 

……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未调换植物、植物产品及包装,未发现疫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及包装,发现疫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及包装,因其疫情,经及时处理,予以扑灭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及包装,引起疫情扩散,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七、对“违反规定,加工、经营、试种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擅自种植未经审批的国外引进或从省外转口引进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违反规定,加工、经营、试种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擅自种植未经审批的国外引进或从省外转口引进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加工、经营、试种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擅自种植未经审批的国外引进或从省外转口引进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未发现疫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加工、经营、试种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擅自种植未经审批的国外引进或从省外转口引进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发现疫情,经及时处理,予以扑灭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加工、经营、试种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擅自种植未经审批的国外引进或从省外转口引进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引起疫情扩散,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八、对“违反规定,承运、收寄无检疫证书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六)违反规定,承运、收寄无检疫证书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承运、收寄无检疫证书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未发现疫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承运、收寄无检疫证书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发现疫情,经及时处理,予以扑灭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承运、收寄无检疫证书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引起疫情扩散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九、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造林,但能及时主动除治病虫害,未造成扩散蔓延的。

 

处罚标准: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造林,造成森林病虫害较小面积发生,限期内能及时除治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除治,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造林,造成森林病虫害较大面积扩散蔓延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发生森林病虫害除治不力的行为,造成小面积成灾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除治,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发生森林病虫害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较大面积蔓延成灾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除治,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造成森林病虫害大面积蔓延成灾的;或者给他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对“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发生森林病虫害,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小面积蔓延成灾的。

 

处罚标准: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发生森林病虫害,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较大面积蔓延成灾的。

 

处罚标准: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发生森林病虫害,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较大面积蔓延成灾的。

 

处罚标准: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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